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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平泉县医院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5 14:57:38  点击数: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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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常规告知  即医院常规问题的告知。自患者入院起,科室根据入院流程及医疗行为中涉及的相关需求进行告知。如住院患者须知、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病重病危通知书、出院通知书、死亡通知书、欠费通知书、尸检意见书等。

    二、特殊告知  即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所造成的创伤或手术方案及风险等必须履行的告知。

    1、手术知情同意书,必须由术者或第一助手填写并签字,大中型疑难手术由副主任级别以上医师签字。

    2、麻醉知情同意书,应由实施麻醉者与患者交待麻醉知情内容并签字。

    3、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需要输血时,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输血知情内容并签字。

    4、术中意外处理及手术中改变术式必须由术者或上级医师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手术方式并签字。

    6、有创性诊断、治疗操作(包括内科、外科、骨科、妇科等)知情同意书,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交待知情同意内容。

    7、在急诊或急救等紧急情况下以上相关同意书可由值班医师签字。

    8、对新开展的手术或大型手术等,应由科主任交待知情同意内容并签字。

    9、使用贵重药物和一次性耗材前必须由主管医师向患者交待,由患者选择后双方签字。

    10、试用药品知情同意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1、在各项知情同意文件的签署中,患方必须由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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